百廿四院 重要通知|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具的重要提示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4日 浏览:次

各位患者及家属: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麻精药品定义及本院目录    
定义:麻精药品是指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本院麻精药品品种如下所示:
二、身份核对及知情告知     
根据新规第二十七条,医师在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应当核对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向患者或代办人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特殊属性。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三、处方限量与复诊规定     
1.处方限量:根据新规第二十八条,麻精药品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出院带麻精药品品种和数量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      
2.定期复诊或随访: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应至少每3个月复诊一次,或者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随诊一次。
四、用药安全与法律责任告知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套开麻精药品。
2.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滥用史。
3.麻精药品具有成瘾性风险,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
4.使用麻精药品常见不良反应有嗜睡、头晕、便秘、恶心等,需按医嘱定期复诊。
5.过期、未使用的麻精药品及其废贴、空安瓿应当交回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回收窗口。
6.转售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需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7.用药期间避免饮酒及联合使用其他镇静催眠类药物;合并使用其他药品应事先告知医师;禁止驾驶车辆、操作机械及从事高空等危险工作。    
8.不得擅自停药;停药应在医师指导下逐步进行,自行骤停可能引发戒断反应。
特此提示!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