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采购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服务,拟对该项目采用零散谈价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有关事宜如下:
一、采购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服务采购项目
三、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方式:
(一)线上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2307196652@qq.com,纸质资料盖章邮寄至我院综合采购部。
(提交零散谈价公告“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扫描件至邮箱。同步邮寄加盖公司鲜章的报名资料,如未邮寄资料视为报名无效。邮寄地址详见公告十二、联系方式。)
(二)现场报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综合采购部,提交“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原件。
五、报名资料: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报名表。(见附件1)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明(见附件2)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谈价的,则可不提供)。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和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预算:48000元,最高限价:48000元。
(二)服务期限:1年。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八、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制定的测评表内容,定期深入医院相关科室对患者、职工进行抽样调查。
2、供应商须进行门诊/急诊患者满意度调查。
供应商须每月测评一次,且每次测评样本量不低于200名;且于每月8号前出具月度报告;7月8日前出具半年报告;12月31日前出具全年度报告。
3、供应商须进行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
供应商须每月测评一次,且每次随机抽样测评样本量不低于80名;且于每月8号前出具月度报告;7月8日前出具半年报告;12月31日前出具全年度报告。
4、供应商须进行临床对医技、医辅科室满意度调查。
供应商须每月测评一次,每个科室每次测评样本量须不低于10名;且于每月8号前出具月度报告;7月8日前出具半年报告;12月31日前出具全年度报告。
5、供应商须进行患者对医技、医辅科室满意度调查。
供应商须每月测评一次,每次随机抽样测评样本量不低于80名;且于每月8号前出具月度报告;7月8日前出具半年报告;12月31日前出具全年度报告。
6、供应商须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
供应商须每半年测评一次,且每次测评样本量须覆盖采购人全院职工的80%以上;7月底前出具半年报告;12月31日前出具全年度报告。
7、供应商须对(以上5种类别满意度调查)出具的每份报告中,要针对前次同类型测评报告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追踪测评、明确整改进度和成效,做好数据分析对比。
8、供应商提供的报告内容中:须给出具备本项目运营管理流程相关理论基础的管理及服务改进建议;每份报告须包含数据分析,且有图表、有对比、有建议,内容数据真实,访谈需全程录音。
(二)其他服务要求
1、供应商对在服务期间所掌握的采购人内部情况、患者信息及约定实现的咨询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和第三者透露,否则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承担全部因泄密而造成的法律后果,且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及采购人主张权利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
2、服务期间,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对报告内容的调整要求。供应商接到采购人通知,须30分钟内通过电话响应,并提供不少于2次临时测评服务。
3、供应商须提供3个类似项目满意度测评服务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盖章)。
九、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地点: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及九江院区
(二)验收及付款方式:服务期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转账支付全部费用。
(三)考核要求:采购人每季度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得分7分及以上为合格。若服务期内累计2个月得分低于7分视为考核不合格,采购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四)违约责任: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满意度测评服务工作成果的,应从延期交付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报酬总额每日0.5%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延期15日仍未交付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取供应商违约金,供应商应免收其报酬,即采购人未支付的报酬不再支付,已支付的报酬采购人有权追回,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和公证费等)和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2、采购人在验收供应商交付的满意度测评服务工作成果时,如存在不合格报告,供应商应按不合格报告占比减收其报酬;不合格报告数超过总报告数40%,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工作成果,且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和公证费等)
3、供应商对调查所取得的数据与分析结论及采购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责任,如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供应商承诺将项目费用总金额全部退回,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和公证费等)和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否则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80%的违约金。
4、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且足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和公证费等)
十、与我院合作中的供应商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十一、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谈价项目的供应商,均视为无条件认同并满足我院提出所有谈价要求。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部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28-69515784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