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拟采购九江院区污水处理站改造服务供应商1家,拟对该项目采用零散谈价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有关事宜如下:
一、采购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九江院区污水处理站改造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
三、报名时间: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方式:
(一)线上报名:提交零散谈价公告“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资料的PDF扫描件至https://f.kdocs.cn/g/hs9Yecxj/进行填报。
(二)现场报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综合采购部,提交“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原件。
五、报名资料: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报名表(见附件1)。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明(见附件2)。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谈价的,可不提供)。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和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预算:4.54万元,最高限价:4.54万元。
(二)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
(三)服务地点: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九江院区(双流区草金路105号)。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参数要求(含配件)或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内容
1、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设备
(1)一体化设备主体1套,设备规格及材质:13m×3m×3m(±0.2m)、碳钢材质,包括生化曝气、沉淀、消毒处理单元,安装方式为地上式安装。
(2)设备间1套,规格及材质:8m×3m×3m(±0.2m),规格及材质,设备间内包括风机房、加药间、在线设备及控制室等。碳钢材质,安装方式为地上式安装。
2、供应商需负责设备的进出场及吊装,保证设备运输及吊装到位(2套设备)。
3、供应商需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及现场安全措施等:
(1)设备进水及消毒管路等优化整理;
(2)一体化设备安装,地下站房设备迁移,设备间设备安装,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等;
(3)安装过程中文明措施(围挡、警示、保险等)。
4、供应商需在接采购人通知后,5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服务。
5、现场踏勘: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安排时间进行踏勘。联系人:陈老师,联系方式:028-69515893。
(二)质量保证
1、服务期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负担。
2、服务期间内若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小时内响应到场,到达现场后24小时内完成设备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的费用。如经2次维修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供应商未能按时履约该服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九、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地点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九江院区(双流区草金路105号)。
(二)服务周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
(三)验收标准
供应商交付时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最终验收标准将由采购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并完成服务、安装、配送、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约定货款的60%。合同到期后经采购人确认,供应商提交支付申请后采购人支付剩余40%。(供应商须在采购人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五)其他约定
在服务期内,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合同终止,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采购人将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六)责任划分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若供应商人员因工致伤、致残、致死,或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意外情况,相关处理应由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供应商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造成采购人员工或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供应商将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金、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与采购人无关。
(七)违约责任
1、若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采购人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直接在中标价中予以扣除。若上述情况累计发生达三次,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合同款项,此外,供应商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若因供应商安全工作不到位导致设施损坏,或造成工作人员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合同款项,此外,供应商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3、若供应商违反其他约定,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合同款项,此外,供应商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若供应商承担了违约责任后,本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的,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
4、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供应商还应承担采购人为主张权利而实际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人向采购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邮件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调查取证的费用,以及来自行政部门的罚款等。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供应商欲变更或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二个月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协议或终止合同。若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采购人不予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并要求供应商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声誉损失。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与我院合作中的供应商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十一、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谈价项目的供应商,均视为无条件认同并满足我院提出所有谈价要求。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部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28-69515784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