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采购医用氧气瓶36套,拟对该项目采用零散谈价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有关事宜如下:
一、采购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用氧气瓶采购项目
三、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方式:
(一)线上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2307196652@qq.com,纸质资料盖章邮寄至我院综合采购部。
(提交零散谈价公告“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扫描件至邮箱。同步邮寄加盖公司鲜章的报名资料,如未邮寄资料视为报名无效。邮寄地址详见公告十二、联系方式。)
(二)现场报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综合采购部,提交“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原件。
五、报名资料: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报名表。(见附件1)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明(见附件2)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谈价的,则可不提供)。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和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预算:4.32万元,最高限价:4.32万元,最高单价限价:1200元/套。
(二)采购数量:10L医用氧气瓶(铝制)36套。
(三)送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八、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采购清单表
名称 |
规格数量(套) |
最高单价限价(元) |
医用氧气瓶(铝制) |
规格:10L 数量:36套 |
1200 |
合计:43200元 |
备注:每个氧气瓶须含:1.轮式固定装置;2.德标接口氧气瓶-呼吸机专用减压器。
(二)氧气瓶
1、材质:铝制瓶。
2、抗拉强度:≥613mpa。
3、爆破压力:≥38.25mpa。
4、屈服压力:≥30.47mpa。
5、冲击吸收能量:≥29J。
(三)轮式固定装置
1、尺寸:长25*宽20*高60(cm)、内径18(cm)±20%。
2、材质:钢制。
3、工作方式:手持式。
(四)德标接口氧气瓶-呼吸机专用减压器
1、尺寸:长14.5*宽8.5(cm)±20%。
2、材质:全铜。
3、样式图如下。
(五)、服务标准
供应商在安装期间须不影响医疗业务开展,按采购人需求进行搬运、组装,材料进场须采购人确认后再开展,并拍摄保存施工前、中、后照片。
(六)、质量保证
对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负责,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七)、服务响应
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小时内响应到场,到达现场后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九、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交货地点
1、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金牛区互利西一巷8号)。
2、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九江院区(双流区草金路105号)。
(二)送货日期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三)验收标准
1、供应商交付的货物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符合采购人提出的参数要求。
2、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需求情形者,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或拒收,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并完成安装、配送、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2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约定货款的100%。(供应商须在采购人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五)违约责任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采购人交付商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采购人支付未交付商品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供应商逾期交付超过3日的,应赔偿未交付商品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供应商逾期交付影响采购人正常经营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2、因供应商交付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隐蔽瑕疵、权属上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还应赔偿采购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3、供应商(包括供应商指定的单位)在提供商品的交货、搬运、装卸、安装、调试、维修、保修、保养等服务过程中,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采购人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采购人赔偿的费用等。
4、因商品退换货费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搬运费等。
5、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邮件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调查取证的费用等。
十、与我院合作中的供应商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十一、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谈价项目的供应商,均视为无条件认同并满足我院提出所有谈价要求。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部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28-69515784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