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实施医药代表院内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8日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代表全过程管理,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2023 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及《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人员接待来院进行学术推广等活动的医药代表。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二、备案登记
每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原则上限定在三人以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做好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变更、取消等信息维护。
(一)备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第105号)要求,及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完成医药代表备案。(网址:https://pharmareps.cpa.org.cn/reception/index)
(二)登记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提供以下登记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
5.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在线备案系统导出)
上述所有文件加盖公章并扫描后,制成压缩文件,发送至医务部(行风办)邮箱hangfengbansyy@qq.com。文件名格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医药代表姓名+医药代表联系方式”。

三、预约流程
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填写《医药代表院内拜访预约申请表》,向接待科室发起预约申请,经接待科室、医务部(行风办)审批同意后开展活动。紧急情况接待科室可电话向行风办报备,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交活动申请和记录表。

四、活动记录
接待科室负责活动的开展和记录,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记录、照片等资料统一反馈至医务部(行风办)备查。记录要求真实完整,所有参加人员都要签名。

五、接待要求
严格按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时间,牵头接待科室应固定接待场所,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人,接待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每月。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行为:
1.严禁未在医院进行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在院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拜访活动。
2.严禁未进行申请和审批在院内举行任何形式的拜访活动。
3.严禁在院内进行医药产品推销或其他违规活动。
4.严禁在医院门诊、病区(会客室除外)等诊疗场所进行院内拜访活动。
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医药代表,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提供企业产品在医疗机构内“进销存”等信息。严禁医药代表院内拜访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行为。
6.严禁医药代表违规擅自进入医院重点部门,接触部门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

六、督查与处置
(一)接受患者、职工及社会监督。
1.行政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医务部(行风办)投诉举报电话:17738145053
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028-60171085
2.非行政时间:028-87522430
(二)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医药代表未经预约在院内开展活动的,一经查实,由医务部(行风办)联合有关部门约谈涉事企业,必要时停止该医药经销企业在医院的业务活动。以上情况应按照《供应商考核管理制度》记入诚信档案。

附件:1.《医药代表院内拜访预约申请表》
           2.《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
           3.《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4年11月8日